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藏传佛教寺院的文物保护和财产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佛教协会、藏传佛教寺院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在其他地方修建的旅馆、商铺等设施和财产属佛教协会和寺院所有,由佛教协会、民管会负责登记建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藏传佛教寺院、活动场所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为寺院文物鉴定和保护提供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