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二千人以上信教群众参加的佛事活动为大型佛事活动。举行大型佛事活动应当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不得在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场所以外举行。

举办大型佛事活动的寺院,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及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应急预案。活动方案及应急预案提前三十日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佛事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寺院具体负责。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寺院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