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与藏传佛教活动第四十条有效跨乡(镇)举办佛事活动,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跨县举办佛事活动,应当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跨自治州举办佛事活动,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前款所述佛事活动,应当在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地点范围内进行。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