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与藏传佛教活动第三十八条有效涉及佛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破坏不同宗教、教派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传播、美化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的;(五)违背藏传佛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六)侵犯其他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破坏民族团结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