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涉及佛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教派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传播、美化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的;

(五)违背藏传佛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六)侵犯其他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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