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未经佛教协会认定、注册,非法从事藏传佛教佛事活动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牧)委会制止其行为,并转交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委会管理。

户籍不在本州,在本州境内非法从事藏传佛教佛事活动的,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遣送回原籍。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