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条有效未经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委托,佛教教职人员不得参与调处应当由行政、司法部门调处的民事纠纷。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