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活佛、经师及民管会成员培养教育制度,选送活佛、经师及民管会成员到各级佛学院和各类培训班学习进修,提高佛学素养和水平。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