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三条有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寺院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寺院民管会的管理,不得参与非法集会、游行、串联、静坐等活动。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