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佛教协会、藏传佛教寺院和佛教教职人员不得开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

藏传佛教寺院不得接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寺学经。因活佛转世灵童和个别传承传统工艺确需接收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批准。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