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二条有效佛教协会、藏传佛教寺院和佛教教职人员不得开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藏传佛教寺院不得接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寺学经。因活佛转世灵童和个别传承传统工艺确需接收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