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内的佛教教职人员在州内跨县学经,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寺院民管会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地的佛教协会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自治州内的佛教教职人员需要到外地进修学经、自治州外的佛教教职人员到自治州内主持佛事活动或者学经的,应当经州佛教协会同意,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出省学经的教职人员,须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