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内藏传佛教寺院吸收教职人员,由民管会根据本寺规模和定员情况,向县佛教协会提出认定申请,经认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未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寺院不得新增佛教教职人员。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