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条有效佛教教职人员由有关佛教协会进行资格认定,报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颁发《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并由原认定的佛教协会每三年审核一次。未持《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或者《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到期未经审核的,不得从事藏传佛教教务活动。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