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已废止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二)如实反映情况,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