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已废止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