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居住地区的实际需要,可以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向居民或者居住地区内受益单位筹集。费用的收支账目要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