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