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中止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三)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四)不得利用法律援助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