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没有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事项发生地、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