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二)发现受援人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不履行义务严重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终止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