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四章 罚则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不办理清真食品许可手续和专用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办或拒不补办的,拒不接受检查和抽查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