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清真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收缴其清真牌、证,不得继续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