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不办理清真食品许可手续和专用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办或拒不补办的,拒不接受检查和抽查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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