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四章 罚则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转让、出租、借用清真牌、证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自行设置、伪造、买卖清真牌、证和标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