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条有效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保健指导与咨询,对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的遗传性疾病、地方病的预防和治疗提出医学意见;(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四)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