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保健指导与咨询,对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的遗传性疾病、地方病的预防和治疗提出医学意见;

(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

(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

(四)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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