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九条有效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真实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