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处理,并在事故处理结束3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学生重大伤害事故,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门小组负责事故的处理。

承保人应当参与事故的处理。

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