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Chapter 4 处理程序Article 13Repealed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处理,并在事故处理结束3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学生重大伤害事故,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门小组负责事故的处理。承保人应当参与事故的处理。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