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已废止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对受伤害的学生实行紧急救助,并迅速通知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有关部门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