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允许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一)不适于国营矿山企业开采的小型矿床、矿点及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矿山企业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资源;(三)国有矿山关闭后,经有关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不致于引起环境污染后果的残留矿体;(四)国家允许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范围的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