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允许个体采挖下列矿产资源:(一)属于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三)为生活自用采挖的少量矿产品。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