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本省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三)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五)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的请求;(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