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本省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
(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三)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的请求;
(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