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六条有效在民族乡、民族村新办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定的税收优惠。对在民族乡、民族村投资开发经营农业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农业特产税给予适当减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