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民族乡、民族村新办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定的税收优惠。

对在民族乡、民族村投资开发经营农业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农业特产税给予适当减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