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犬只经营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居民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场所。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