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犬只经营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和方便交易的原则合理选址,设置规范的犬只交易市场。犬只交易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犬只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流动售犬或者占道售犬。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