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检所,进行传染病检验,并将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