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处理第四十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检所,进行传染病检验,并将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