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处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者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往犬只留检所,由犬只留检所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