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个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的身份证;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等免疫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