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个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养犬人的身份证;(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三)犬只的狂犬病等免疫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