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单位确需饲养犬只的,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三)独立场所及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等的相关证明;(四)犬只免疫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五)安全养犬制度。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