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二十条有效严格管理区内未登记的犬只,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