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九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