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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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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者的工商登记,监管犬只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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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