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有效畜牧兽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犬只免疫和犬只电子标识的植入,建立犬只免疫档案;(二)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三)确定禁养犬的种类;(四)对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监督管理;(五)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