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二)负责管理犬只留检所;

(三)负责流浪犬的及时捕捉和将其投送留检所的工作;

(四)收留弃养犬只,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

(五)查处违法占道售犬行为;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