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审;(二)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做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三)负责禁养犬的处理、没收,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四)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五)捕杀狂犬;(六)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