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审;

(二)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做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三)负责禁养犬的处理、没收,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

(四)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五)捕杀狂犬;

(六)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