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