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或者授权发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