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依法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有权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